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故事(二)| legalrisk
图片:意大利罗马/刘锦璇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公司及证券委员会副主任
这篇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故事第二篇,👉第一篇出来阅读量还不错,也没有读者提出有不适症状,所以,你们有权保持沉默,我决定文风不变!另外,苏律师这个人较为随性,这个系列自己也没构思好有几篇,那我就顺着思绪写一写,大家将就看一看。
16世纪,荷兰人捣鼓出公司这种玩意后,立马风靡资本主义世界,后来咱大清朝开眼看世界,公司这种舶来品很快也就在神州大地生根发芽了,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全国公司更是遍地开花,那个时候,你没整个公司或者设个厂,你都不好意思给人发名片,现如今,大家出来做生意,下意识的都觉得注册个公司比较好,说明什么呢,说明公司制度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啊,那各位看客,苏律师告诉你,公司制度法律意识也必须得有,在苏律师执业过程中见过很多因为对公司制度及法律理解不透造成的困局,苏律师有时候真实痛心疾首啊!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公司代表权上的一些困局以及解决、防范之道。
首先要问各位衣食父母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法人是拟制人格,一个公司(法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虚拟的,不像苏律师(自然人),有一具美丽的肉体来承载人格,所以,在日常经济往来中,需要一个主体来行使法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这就是公司(法人)代表权,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公司代表权主体呢,如果一个公司发生了代表权争议,现在有三个主体主张代表公司,一个是法定代表人,一个是公司公章持有者,一个是持有公司股东会决议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这三者都互不承认,意见相左,怎么选呢?这就涉及公司代表权中的“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了。
LESSON ONE
法定代表人VS 公章控制人
Ready, GO!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在代表公司行使行为时行动一致,咱一般商事合同里,既有公司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就是为了保证两者的一致,但世间百态,怪事难免遇到,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两者还互不认可,争夺公司代表权,这就是所谓的“人章争夺”了。比如啊,你和一个公司做生意,结果这公司忒过份,拿不了货不给钱,破坏江湖规矩,这不行,告丫的,这打官司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先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委托苏律师嘛!(给自己这广告植入一个满分 (⊙o⊙)哦),那最重要的第二步呢?是不是要确定告谁,大家肯定说告公司啊,可是上一篇文章里苏律师已经说过了,公司是个虚拟主体,得有代表机关来出庭发表意见啊,注意!这个时候,一下冒出来两个人,一个是登记法定代表人,一个是公司的公章控制人,一个满脸笑容准备记点教训立马付钱,一个满脸横肉横竖就这样爱咋咋地,应该以谁的意见为准呢?谁才能在法律层面上代表公司呢?
苏律师给大家讲一个认定规则,法定代表人代表效力大于公章控制人,但是,注意还有但是,如果公章控制人有公司权力机关明确授权公章控制人具有代表权的有效证据的话(比如股东会决议),公章控制人代表效力大于法定代表人。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天然代表机关,没有其他特别授权情况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自然没有问题,但公司意思自治是商事法律的基本经典要义,如果有了公司权力机关授权这个法力加持,公章控制人立马满血满蓝,自然就把公司法定代表人PK掉了。
这一局打平了!
等等,有一个重要的情况没交代,在外部纠纷中,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签署,还是公章对外签章,均不影响该商事行为的效力,什么意思呢?还是举个例子,你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了份合同,签完了,公章持有者跳出来说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更可恶的,这公章持有人还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然并卵,这不能否定这份合同的效力,这种叫做表见代理,反之亦然。但是,如果你和这个法定代表人已经谈好了合同条款,但还没有签署的时候,持有股东会决议的公章持有人对你说NO,这个时候就需要衡量公司代表权的问题了。
LESSON TWO
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VS 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
Ready, GO!
第二局的选手名字有点长,心好累~~。这个法定代表人怎么还能冒出来两个,这公司咋回事,还能玩不能玩,苏律师跟你说,还真得玩的谨慎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一般正常程序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任命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上面说的情况呢,比如说,股东会决议产生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了,但还没有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对外还具备代表权限,这样就造成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人人争夺”。
这里也有一个认定规则,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效力大于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如果你和一个公司存在交易意向,同时出现上述两个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明确告知你了该种情况,你也确系明知,就应当以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为准。法律原理是什么呢?还是商事自治原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来源了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而工商登记的目的为公示,为宣示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公司以外的主体作为第三人如果已经明确收到公司的告知,可以视为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现状已经对该第三人进行了宣示,产生明确的法律效力。故而,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就妥妥的PK掉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
这一局算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略胜!
同样的,在外部纠纷中,无论是股东会选任法定代表人,还是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其行使的法律行为均产生法律效力,理由还是表见代理。但是,如果你已经明确知晓公司股东会已经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了,还是与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且该交易明显不利于该公司,这个时候就会造成被认为恶意串通或者该交易行为属于可撤销代理的法律风险了。
LESSON THREE
公章持有人VS 公章持有人
Ready, GO!
看到这个题目,有读者要说啦,苏律师,你是不是写太多写蒙圈啦,这第三局两个对手一样啊,苏律师回你一副冷冷的扑克脸,对, 你没有看错,两个对手是一样的,不一样在什么地方呢,这两个公章不一样,有可能一枚公章是经公安部门及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一枚是公司刻制的未备案公章,也有可能两枚均是未备案公章。
看到这,有读者要发言啦,苏律师,我们还是有法律常识的,好不好,这私刻公司印章是触犯刑法的,搞不好是要进去的,还在这里PK什么啊,所以这里苏律师要区分一下,这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第三人在上述这些组织不知情的情况伪造印章的行为,与本文说的私刻印章还是两种性质,不过苏律师不是专业刑事律师,说得不到位的地方,也是欢迎指正啊。
一个公司数枚印章的情况在实践中其实还是蛮常见的,苏律师曾经遇到一个案子,对方是一个全国性企业,历史也是蛮悠久的,与本人代理的公司发生了争议,在案件事实调查过程中,发现前后文书印章明显不一致,后来就爆发了很多问题,这个企业一位负责人后来对苏律师讲到,他们公司在全国设有七个事业部,每个事业部一枚法人印章,一共七枚同样的公章,当时把苏律师惊到下巴都掉到胸肌上了,这公司还有没有基本的公章管理制度了,还有没有一点法律意识,这里要跟各位读者说一下,公章还是就设置一枚登记公章的好,不要图方便,更不能动其他歪心思,遇到不好说话的人,给你去公安局捅一捅,掰不倒你,也是能恶心你到够呛啊!好了,言归正传,上面说的情况就是所谓的“章章争夺”。
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还是一个原则就可以把握(哈哈,苏律师就是喜欢这样,唧唧歪歪铺垫一大堆,结论简单明了,有没有烧脑悬念电影的即视感),经公司股东会授权的公章效力强于备案公章,未经公司股东会授权且未经备案的公章效力最弱。在实践中,如果你遇到对方出现数枚公章,为保证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认可一枚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并且以该枚被认可的印章作为签署印章使用。法律原理还是商事自治原则,公司内部意思自治大于宣示性登记,上面已经数次说到,就不详细赘述了。
这一局不分胜负啊!
在外部纠纷中,章章争夺与前两局的认定基本类似,如果你是善意第三人,无论哪一枚印章均会构成表见代理,该印章形成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难题,一个公司用一枚未登记的印章与你签署了合同,且你不掌握授权该印章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如果这个公司后来不认可这个合同的真实性,并主张你伪造该公司印章,你是很难举证说明这个印章就是该公司加盖的,这种情况正体现了经典的三个字,悲剧啊!所以,苏律师对服务客户都会建议,在商事往来中,需要对方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务必加盖公章并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还不放心,还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摁印,规避本文所述的风险。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嘛。
到这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故事(二)就讲完啦,至于有没有第三部,苏律师不发表意见,上会留了第二部的口子,被小编天天追着屁股催稿,这位小编就是Legalrisk的后台编辑,小编,这里需要你的靓照(_(:з」∠)_已扑街,拒绝出镜),给小编个赞吧!各位读者朋友,回见啊!
本文为legalrisk特约作者投稿
Legalrisk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科创星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联合运营,专注分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案例和经验
☟点击蓝字阅读更多相关文章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故事(一)
2. 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3. 给科技创业者的推荐书目
为小编做苦力换来的文章点赞↓↓↓
↓↓↓戳“阅读原文”认识任性苏律师